何謂公證?何謂認證?
(一)公證:
「公證」是指,公證人就請求人關於法律行為或有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用以證明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存在;如關於租賃、承攬、買賣等契約之公證。我國公證法第36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依公證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
(二)認證:
「認證」是指,公證人就請求之文書,作成認證書,以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如委任書、授權書、單身證明書等之認證。我國民事訴訟第358條第1項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哪些事情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得請求公、認證之事項,為法律行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此外,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請求人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或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
舉例:
個人證件、出生證明、戶籍謄本、畢業證書、國籍證明、單身證明、良民證、結婚證書、監護權授權、診斷證明、服務證明、成績證明、獎狀公函、移民文件、留學文件、營業登記、財力擔保、營業登記、工廠登記、公司章程、公司執照、財務報表、財務資料、財稅文件、漁業證照、聲明書、立約書、法律文書、送達書、判決文、合約書、起訴書、宣誓書、授權書。
公證及認證的好處?
(一)公證書,相當於判決書的效力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就可以確定其約定內容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公證書除了有證據的效力外,如果合於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載情形且在公證書上註明逕受強制執行者,還有執行力。如契約義務人不依約履行時,權利人即可依公證書的記載,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就和得到確定的判決書一樣。
(二)公認證書具有被國際承認的效力
公證人作成的公認證書,不但在國內,被推定為真正。其真實性在國際間也是被廣泛承認的,但公證認證做成之文書內容也相對影響公證簽署效率是一定的事實。
翻譯文件認證可否自行辦理?
有經過翻譯之文件,其認證程序,是認證翻譯人員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因此,非該文件之譯者,不能自行辦理翻譯文件認證;關於國際有效文書的作業,可交由專業且熟悉作業流程的翻譯社安排,方能一氣呵成,不但能替客戶節省時間,免除舟車勞頓,既方便又有效。